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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民政事业财务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承担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拟订防灾减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救灾物资捐赠接收、管理、发放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五)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组织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六)贯彻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培训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规模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区行政边界勘界协调工作,承办区际边界争议事务,并向区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组织街道行政界线勘界工作,承担街道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八)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扶持保护措施,建立和发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负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九)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义工(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婚姻法》,推行婚姻改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指导、检查、督促区老龄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性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初审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荔湾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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