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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 1981年12月28日,办公大楼现位于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97号。下辖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和永昌县人民法院。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司法警察支队、司法技术处、信访室15个内设机构。金昌市纪委监委派驻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川区、永昌县两个区县内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和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受理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申请再申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决定国家赔偿;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 近年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政治建设,坚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精准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务实有效推进司法为民,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院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迈出坚定步伐。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获 “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休”“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单位” 等称号。 面向未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站位服务大局、高质效执法办案、高品质服务人民、高层次深化改革、高标准建设队伍,奋力推进全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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