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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位于贵州省北部,是遵义市的中心城区之一,历来是黔北的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国土面积430.5平方公里。1935年1月,中共中央在这里召开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遵义会议”,因此而名扬中外,彪炳史册,被誉为“转折之城”。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即原遵义市人民法院,1950年1月1日建立,工作人员9人。1951年1月1日,因遵义市建制改为遵义县,遵义市人民法院随之改为遵义县人民法庭城关区分庭,工作人员6人。1952年7月19日,恢复遵义市建制,遵义市人民法院随之恢复。1958年3月14日,撤销遵义县并入遵义市,遵义县人民法院并入遵义市人民法院。1961年8月18日,遵义县恢复建制,遵义县人民法院从遵义市人民法院划出。1973年4月,恢复遵义市人民法院,在职干警21人。1997年8月,撤销县级遵义市设立红花岗区,遵义市人民法院更名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判办公楼坐落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滨河路347号。全院共有正式在编干警163人,其中员额法官59人。所辖区域为红花岗区4镇11街道115个村(社区),常住人口63.3万人;新蒲新区5镇3街道81个村(社区),常住人口33.97万人。内设机构共10个,分别为政治部、综合办公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庭、民一庭、民二庭、综合审判庭、审管办(研究室)、执行局、法警大队,另有长征、深溪、虾子、新舟、金鼎山等5个派出人民法庭。 近年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在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在区委、区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全面履行审判职责,为红花岗区、新蒲新区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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