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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全区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基统一确权工作。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引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依法调处土地、矿产资源、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除宅基地之外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管理。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和管理。统筹推进全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立本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部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性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政策,配合建立市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配合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配合上级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制定并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全区规划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转用和征收用。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并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并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管理全区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上级委托的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参与或组织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组织矿产资源调查。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有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贯彻执行。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初审。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区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违法案件。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蓬江区城乡规划区内有关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总平面审查、出具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工程竣工前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有关业务工作,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工作。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蓬江区城乡规划区内有关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行为进行适法认定工作。 (十六)负责林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林业工作。 (十七)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林业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 (十九)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前期处置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省委、市委、区委工作安排,强化组织实施,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区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区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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