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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东莞市委、市政府批准(东机编〔2002〕192号),于2002年12月16号成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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