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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依法行使污染防治. 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包括行使地下水污染 防治,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 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方面的执法权。 (二)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协助开展涉生态环境 维稳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 区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统筹落实辖区内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辖区有关单位申办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入库,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牵头 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 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 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辖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区域大气和重点 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助碳排放权交易工 作。 (七)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落实辖区内 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辖区内野生动植物保 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 政许可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 急监测。牵头组织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导、协调和监 督辖区内镇(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60号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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