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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逐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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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辛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牌子。

第三条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省级对口部门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危房鉴定及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路灯、道路、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负责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实施和对乡村建筑风貌进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一)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造价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市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十二)制定市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市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市级防空计划方案。拟订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空计划方案;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

(十五)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组织开展本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十六)编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组织人民防空科研课题攻关,推介应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

(十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十八)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承担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和市人防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十九)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信息化建设;牵头负责系统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系统工会、扶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公文收发、登记、传阅、信息处理和文书档案、公章管理;负责局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对承办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局自办项目进行督促检查;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二)建筑行业资金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组织城市(县城)建设年度统计;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开展本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负责编报人民防空经费、物资计划,统一掌握战损情况,协调做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战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人民防空指挥所的生活、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

(三)法规科(政工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以及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行政应复、行政应诉工作;牵头组织推进行业改革工作。负责系统内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宣传、共青团、妇联、武装部工作;负责系统内的人事劳资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审核;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专业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工作。

(四)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综合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监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开发企业资质的备案、动态核查,实时监管;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和论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清场验收。

负责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负责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负责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及绿色建筑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科技课题研究和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组织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负责市行政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建筑节能施工情况的日常管理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验收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新型墙材企业与保温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的正常监管工作,及时做好《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备案证》的年检以及企业新办证件的初审工作。

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等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牵头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承担城市危房鉴定及管理有关工作;起草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负责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和实施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负责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等各类业主自治组织的组建;负责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含在建工程)的抵押合同、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备案,以及预、现售商品房合同备案;负责住宅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的审定和监督,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城乡建设综合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负责城区范围内路灯、道路、排水设施建设、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建设区所辖范围内排水防涝、道路桥梁、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负责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市参加省级园林博览会的筹办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园林式街道、园林式小区创建工作;负责审核验收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承担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办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参与拟订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参与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实施和对乡村建筑风貌进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六)公用事业和人防工程综合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相关公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及有关规范;指导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热力、燃气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岗位培训工作;掌握热力、燃气行业的工作动态、行业信息,推广应用热力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成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市公共供水、节水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负责规划区内用水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

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负责市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造价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战时负责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等防护设施平战转换,对遭空袭破坏的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等防护设施进行抢险抢修;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空袭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市级人民防空计划方案。负责市人防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和考核;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整组、训练和遂行应急支援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市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战时负责人民防空行动组织指挥保障任务;组织市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开设,协调保障指挥部人员进驻;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集结,做好遂行任务准备;组织开展防空袭斗争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和利用警报发放空情、灾情警报。

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行动信息保障工作。

第六条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7名。股级职数6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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