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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海丰县委、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委〔2011〕30号),设立海丰县统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服务业统计、现代产业体系、民营经济、城乡划分、农民收入调查统计的职责。 (三)增加能源统计调查及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和实施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镇(场、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国家、省、市统计局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组织实施重大的县情县力普查,组织、协调各项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 (四)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编辑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汇编、统计月刊等刊物,撰写统计分析以及向新闻媒介提供新闻稿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依法审查本县范围内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审批本地区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负责办理全县统计单位设立、登记、变更、撤销等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统计工作;指导各镇(场、区)、县直各部门统计基层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建设和统计法制建设;统一管理全县统计数据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七)加强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与认定,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及各镇(场、区)统计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红城大道西988号海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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