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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7:30
双休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民政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社团、市内组织的跨市社团、涉外社团及省、韶关市委托本市管理的跨省(市、县)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救济工作;负责救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居(村)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六)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本市与相邻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八)负责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服务和婚姻中介组织的管理。 (九)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和省、韶关市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新城中街73号南雄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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