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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韶关市国资委)于2006年6月13日经市编委批准设立,早期与韶关市经贸局合署办公。2007年3月19日,韶关市委批准设立韶关市国资委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市委和市纪委规定的职责。2007年5月18日,韶关市国资委单独设置为市政府特设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2007年8月31日,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下文确定韶关市国资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根据三定方案,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不包括公共管理职能所涉及的事)相结合。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指定的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含股权)所涉及的企业和市政府持有的其它企业(含中省属企业)的股权及权益。接收划入的原由政府其他部门承担的指导政府指定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能。市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涉及行业覆盖建筑、运输、制造、商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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