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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87%的招聘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村镇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检查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的行政审批,按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五)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六)负责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八)负责城乡燃气企业和供气的规划和管理。 (九)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房地产产权产籍、房地产测绘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含房地产抵押登记)发证及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工作;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负责商品房销售(含预售)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指导全区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依照职权查处违法经营和非法交易活动。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做好房屋重置价格的定期确定及公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参与拟订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方案。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住宅建设;承担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城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城镇房屋(公、私)管理、城镇房屋安全监理、城镇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防治、房屋拆迁以及物业管理工作;做好落实私房、侨房政策。 (十四)负责城区的供水、公共交通、供气及网络工程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的有关协调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做好城区规划区内的公用绿化风景区、公共绿化场地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其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及环境卫生清洁监管工作;管理辖区内单位(含省、市直管)、个体工商户、居民“门前三包”工作的落实。 (十八)负责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主管城区市容、市貌、城市道路管理,城区绿化执法管理及进入城区的车辆停放、洗车场等监察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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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87%的招聘单位)
资料完整度A(85%)
招聘活跃度A(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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