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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环境保护局是对本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含液体、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协调、实施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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