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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87%的招聘单位)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按市环境保护局授予的环境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
3.负责本辖区的污染源调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年审和换证;对在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审批;
4.受理关于环境污染的投诉和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5.负责创建本辖区生态示范村镇(场)和绿色学校(幼儿园)的基础工作;
6.承办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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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完整度A(80%)
招聘活跃度A(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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